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四0公克、0.一三六公克、0.七六五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62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為前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9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3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7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7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4年度毒偵字第2443號卷第5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