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9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總表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中「權利
告知書」,於卷內查無,應予刪除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六合彩簽注總表1張,係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