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虎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0000000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6年9月29日雲虎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虎尾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甲000000000000000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000000000000000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5年2月4日以後某日起,至同年5月16日止。
㈡地點:雲林縣虎尾鎮下湳22之8號「七姊妹小吃部」。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每小時新臺幣
(下同)700元,可分得35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000000000000000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729、2902、
3510號起訴書。
㈢員警於前揭時、地,持本院搜索票執行搜索後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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