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99年5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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