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林健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甲○○○○○○」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甲○○○
○○○」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記載相對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確
定相對人為何人,亦無從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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