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