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7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於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在卷足憑;且依原告
提出之系爭契約條款,其中第21條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係屬
空白。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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