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3
月30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037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99
年4月2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移送機關「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之
所載,應更正為「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
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
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裁定中關於移送機關誤載為「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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