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 高世芳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17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