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7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峰卿 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正相對人曾OO、陳OO、曾OO(1)、謝OO、謝OO(1)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