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63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信華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劉添恩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劉OO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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