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63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信華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劉添恩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劉OO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