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辛銀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已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復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入出境資料查詢表、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97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7230335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X光片各1份及照片11張附卷可證,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羈押之必要,非予收押顯難追訴審判,前經本院自民國97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周建興
法官鄭銘仁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