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87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林玉華
被   告  陳采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六小字第87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種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之。同法第436條之9第前段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雖兩造所訂立之緊急離院保證書,係約定以本院為管轄
法院,惟依上開法條意旨,原告既為法人,而本件適用小額
程序,自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而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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