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美珠
黃孟慧
陳雪茹
張晨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零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
佰陸拾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號)補繳上開
所裁判費(原告如一人繳納全部裁判費,其餘之人得不用再繳,
,但不得依自己之債權比例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