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強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
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及第452條已明揭其旨。
三、經查,被告李文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5年7月6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有本院收文章戳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105年6月21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顯違背規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