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囑託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已經逃匿,應堪證明,是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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