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瑞瞬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內容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洪瑞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一覽表編號3、15之「犯罪日期」、編號6-1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予更正),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3至4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6至9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至16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此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並於104年6月1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洪瑞瞬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4次)││├────────┼──────────┼──────────┼──────────┤│犯罪日期│99.07.16│99年5月初某日│100.02.23││││99.05.19、20(接續)│││││99.06.02│││││99.05.31、99.06.09(│││││接續)││├────────┼──────────┼──────────┼──────────┤│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7098、27524、29622│27098、27524、29622│第12965、16735號、│││號│號│101年度偵字第6324號│├─┬──────┼──────────┼──────────┼──────────┤│最│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50│100年度上訴字第3250│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24│101.04.24│101.09.07│├─┼──────┼──────────┼──────────┼──────────┤││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50│101年度台上字第3996│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24│101.08.01│101.10.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975號│第9982號│第13566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222號(編號1至2曾│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第2983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4次)│├────────┼──────────┼──────────┼──────────┤│犯罪日期│100.02.23│100.03.12或13│99.04.27、99.04.28│││││100.02.28、100.03.17│││││前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65、16735號、│第10822號│第13393、19014、2206│││101年度偵字第6324號││8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59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法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101年度訴字第1767號│101年度訴字第6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07│101.09.12│102.10.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19號│101年度訴字第17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08│101.10.08│103.05.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566號│第11734號(臺中地檢│第15115號││├──────────┤104年度執字第2982號├──────────┤││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編號6至9曾定應執行│││第2983號(編號3至4曾││有期徒刑5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2次)│(4次)││├────────┼──────────┼──────────┼──────────┤│犯罪日期│99年11月中旬、│99年5月中旬某日、│100.03.19、20│││100年3月間某日│99.08.24、100年3月間│││││某日、100.03.29││├────────┼──────────┼──────────┼──────────┤│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393、19014、2206│第13393、19014、2206│第13393、19014、2206│││8號、臺中地檢100年度│8號、臺中地檢100年度│8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5935號│偵字第25935號│偵字第25935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68號│101年度訴字第668號│101年度訴字第6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0.31│102.10.31│102.10.31│├─┼──────┼──────────┼──────────┼──────────┤││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4.10│103.04.10│103.04.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115號│││││├────────────────────────────────┤││(編號6至9曾定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次)││├────────┼──────────┼──────────┼──────────┤│犯罪日期│99.10.14至其後之一週│99.12.07及10、99.12.│99.12.22││││11及14、100.01.15及│99.12.26或27、29││││17(接續)│100.01.01或02、03││││99.12.14、100.01.07│100.01.02或03、04││││及18(接續)│100.01.03或04、05│││││100.01.12或13、15│││││(接續)│├────────┼──────────┼──────────┼──────────┤│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88、6282號、101│第6088、6282號、101│第6088、628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年度偵緝字第178號、│││101年度偵字第1612、│101年度偵字第1612、│101年度偵字第1612、│││6409、6410號│6409、6410號│6409、641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833號、102年度上│、1833號、102年度上│、18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易字第1472號│易字第14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9│103.04.29│103.04.2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833號、102年度上│、1833號、102年度上│、18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易字第1472號│易字第147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4.29│103.04.29│103.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51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83號)││├────────────────────────────────┤││(編號10至16曾定有期徒刑6年)│└────────┴────────────────────────────────┘┌────────┬──────────┬──────────┬──────────┐│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3次)│├────────┼──────────┼──────────┼──────────┤│犯罪日期│99.11.09、11、99.12.│99.12.06│99.11.18及30、100.01│││02、99.12.24、27、28││.03、100.01.13(接續)│││(接續)││99.11.23、99.12.10、│││││100.01.07及20(接續)│││││99.11.27、99.12.08、│││││99.12.29(接續)│├────────┼──────────┼──────────┼──────────┤│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88、6282號、101│第6088、6282號、101│第6088、628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年度偵緝字第178號、│││101年度偵字第1612、│101年度偵字第1612、│101年度偵字第1612、│││6409、6410號│6409、6410號│6409、641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833號、102年度上│、1833號、102年度上│、18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易字第1472號│易字第14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9│103.04.29│103.04.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236│103年度台上字第3236│103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9.17│103.09.17│103.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192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89號)│││││├────────────────────────────────┤││(編號10至16曾定有期徒刑6年)││││└────────┴────────────────────────────────┘┌────────┬──────────┬──────────┬──────────┐│編號│16│││├────────┼──────────┼──────────┼──────────┤│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12.20、100.01.17│││││(接續)│││├────────┼──────────┼──────────┼──────────┤│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88、628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8號、│││││101年度偵字第1612、│││││6409、641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19││││││、183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9│││├─┼──────┼──────────┼──────────┼──────────┤││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192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89號)││││├──────────┤││││(編號10至16曾定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