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林聖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芬真 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聲請費,其聲請宣告破產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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