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債權人 黃心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翔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黃心貞對債務人鄭翔誠請求之依據為何(據汽車買賣合約書所載,當事人非黃心貞)?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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