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 王燦煌 輔佐人 王志鏗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胡曉玄
參加人 吳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春滿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大同區‧建成圓環附近更新地區」,該範圍包含臺北市○○區○○段○○段○○○○號等61筆土地。訴外人吳春滿(下稱申請人)於102年12月1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核准「擬訂臺北市○○區○○段○○段○○○○號等6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下稱系爭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經被告審查後,以103年4月22日府都新字第10232406202號函核准在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申請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申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