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1號
原告 洪至祥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被告 簡立揚
訴訟代理人 施立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