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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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1號

原告 洪至祥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被告 簡立揚

訴訟代理人 施立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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