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巷3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3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
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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