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
3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
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