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蘇卿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揚勝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而對於第二審應徵裁判費
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