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榮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創新營造有限
  公司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創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48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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