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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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被告 黃鉦凱
李中榮 李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