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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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楊樹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
2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9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8年9月8日,該日為休息日即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金技工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8年5月15日│30,000元│0000000│ 張正興 ││ 鄭文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