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 呂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2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8年9月22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08年9月23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呂勳樺│土地銀行平鎮分行│108年1月23日│30,000元│DD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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