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啓雄工 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啓村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屆滿(網路公告日期為108年5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8年9月13日,適逢中秋節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
570號卷宗、107年5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宏實營造工程│聯邦商業銀行│107年6月10日│71,400元│UA0000000│啓雄工│││有限公司│蘆竹分行││││程有限│││ 蔡玉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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