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家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煌 訴訟代理人 謝惠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列支票1紙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逾權利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列支票為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
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卷宗,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皇佳食品廠 李淑曄 │台灣中小企業銀│107年12月30日│654,500元│AH0000000│家騏有││││行北桃園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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