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美珍 之繼承人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元。
㈡、陳報潘美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及正確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