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翟珮雯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2號),惟被告翟珮雯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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