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5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莊子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一平 因107年度屏簡字第354號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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