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5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莊子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一平 因107年度屏簡字第354號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