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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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林晏稜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