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趙民瓊黃金惠 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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