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林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X-58196-9

1

360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0-NX-74800-0

1

54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41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356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681

合計

5

1,49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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