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通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欽
代理人 李瑞燦 住○○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6月5日
4,830元
FA4916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