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通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欽

代理人 李瑞燦 住○○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博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安

玉山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6月5日

4,830元

FA491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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