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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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豐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豐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