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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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62號債權人新帝標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佳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凌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住居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