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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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黃○○(B女)
郭○○(C女)郭●●(D女)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被告 林建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597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