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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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69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原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銘顏 人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