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告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秉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2萬94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9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91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