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朝義 被告 黃仟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交簡字第21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