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 李錢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被告 陳茂正
陳庭萱 陳翊欣 陳淑媛 陳柄武 陳秉均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被告 陳世明
陳世文陳秀蘭 陳素貞 被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泰榮 被告 陳柄政
陳淑慧 陳玟臻 葉勝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楷婷 被告 葉秋子
葉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淑惠 被告 葉伊采
葉鎰安 葉益金 邱益山 葉國地 葉阿春 葉宣妤 葉瓊櫻 黃美雲 葉芯瑜 陳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素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素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彥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