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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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 李錢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被告 陳茂正
陳庭萱 陳翊欣 陳淑媛 陳柄武 陳秉均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被告 陳世明
陳世文 江 陳秀蘭 陳素貞 被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泰榮 被告 陳柄政
陳淑慧 陳玟臻 葉勝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楷婷 被告 葉秋子
葉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淑惠 被告 葉伊采
葉鎰安 葉益金 邱益山 葉國地 葉阿春 葉宣妤 葉瓊櫻 黃美雲 葉芯瑜 陳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素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素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