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四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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