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電腦主機拾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六年度易緝字第八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茲查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後,再於八十八年六月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0二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既於前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之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之違反著作權法罪,應為累犯,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處斷,爰依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更定其刑。
二、本院核閱各有關裁判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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