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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