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 謝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