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64165元,及其中63061元自民國(下同)97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紀錄表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
知,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其曾於97年11月13日
到庭對於原告所提之證物沒意見,雖主張能按月還利息,惟已遭
原告拒絕,而被告迄今亦尚未償還上開借款,是被告所辯自難為
有利之斟酌,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有理。從而,原告本於
契約之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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