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8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法務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林孟宗